私人鼠兔繁殖場,病死傷殘環境差
私人鼠兔繁殖場,病死傷殘環境差
防疫所:合法無違規,改善即可!?
揭發產銷班真面目
愛兔協會日前查獲一間藏於山區的隱密的鼠兔繁殖場,現場滿佈的蜘蛛網、隨處可見傷殘病兔、長蛆的飲水、腐蝕的飼料盒、生銹穿刺的鐵籠等等,志工於蒐集證據後隨即向南投防疫所舉報,並會同勘查。數日後防疫所竟然回覆「沒有很糟糕」、「合法產銷班」、「生病動物不需要醫療」、「查無傷殘兔」、「生銹鐵籠刷一刷」、「要體諒牧場沒錢」等等荒誕理由,甚至接受了繁殖場「籠子生銹腐蝕是因為勤於清潔與消毒所致」這種荒誕說法,稽查員初步結論只請求飼主配合改善環境後就想結案,完全不想針對現狀開罰、也不願意救出危難中動物、更不願意要求強制就醫。截至新聞稿發佈(2012/11/26)為止,所方也僅電話回覆表示繁殖場主人有改進,但無提供記錄佐證,前日協會自行探勘的結果,所謂的改進竟然是用膠帆布將整個繁殖場圍起來不讓人接近探視。
這是合法產銷班?
標準可以隨意認定
防疫所表示這是公會登記的產銷班,且可以不需醫療、也可以任其淘汰,協會聽聞後立即反駁,畜牧法內有規範,包括土地與建物使用執照、設備標準、負責人資格與證照、醫師駐診規定、健康標準、籠舍面積等等,如果防疫所認為這是要以畜牧場的標準來認定的話,那麼就請依照法規來執行。林姓動保員聽了畜牧法;規後竟然立即改口:「這不屬於畜牧法範圍、要以動保法來執行...」,這種辦案標準自己訂、條文自己解釋的行為,甚至處處替繁殖場著想的狀況看來,本案必須跳離防疫所程序,直接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解釋並向社會大眾公開本事件。
強烈呼籲執法單位
本案件該繁殖場不但違反動物保護法且不符畜牧法規定事實相當明確,協會強烈要求防疫所應拿出魄力執行該有的以下作為:
一、明確違反動保法部分必須直接開罰。(動物保護法第五條第一至五項)
二、稽查該繁殖場管理人資格與相關登記文件(畜牧法第五條、第七條)
三、現場環境必須限期改善,並訂出複查標準。
3-1 場地規範須符合農委會畜牧場制定標準
3-2 全面汰換不銹鋼籠舍
3-3 立即停止持續撲殺傷殘病兔
四、急難中動物,依法強制沒入並委由動保團體照顧。(參閱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
五、疾病兔隻建檔並強制獸醫師治療追蹤(畜牧法第九條)
六、追查肉兔流向與宰殺是否符合畜牧法屠宰標準(畜牧法第二十九條至三十二條)
七、追查是哪個單位使用該繁殖場的兔隻做實驗動物。
八、以上事項經勸導但未改善時,應按次處以連續罰。
擴大「特定寵物」類別
目前管理寵物繁殖業的「特定寵物業管理條例」其效力僅限於犬隻,對於犬隻以外的惡劣繁殖場,缺乏有效法直接管理。這類案子只能以違反動物保護法進行行政裁罰,事實上根本無法達到警惕效果。近日新開幕的大型寵物賣場,全部都改以販售貓與鼠兔小動物,就是因為販售這兩類活體動物不需執照,導致各店都在倉庫或住家內任意繁殖販售,不但健康疑慮甚至引發環境問題。
一、特定寵物業管理條例須將條文中「僅限犬隻」的部份予以刪除,改成「中央主管機關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公告」;
二、敦請農委會重新公告適用於本條例的動物為「全部的犬貓類,以及肉兔與實驗兔以外的寵物兔」,並邀請產業與動保團體召開公聽會逐步訂立實行管理辦法。
三、實驗用兔、肉用兔兩類則另訂產銷管理規章與管理辦法,落實建立有善於寵物的和諧社會。
附件一:疾病傷殘兔隻
(左圖)腦內蓄膿頭顱爆裂 (右圖)嚴重支氣管感染
(左圖)現場已死亡兔隻 (右圖)暴牙
(左圖)眼球病變 (右圖)變形且皮膚病的腳指
(左圖)饋案的耳朵 (右圖)瞎眼兔
附件二:惡劣的環境
(左圖)生鏽腐蝕的兔舍 (右圖)陳年未清理的髒污
(左圖)不潔生苔的飲水 (右圖)銹蝕嚴腫的食盆
(左圖)長滿大型蜘蛛絲的外牆 (右圖)滿滿長蛆的飲水
(左圖)四處可見的鐵絲穿出 (右圖)底版倒插的破損籠
(左圖)地板滿佈未清理的排泄 (右圖)無止境的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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